海产品加工厂老板用工业盐腌制海蜇受到行*处罚,却倒打一耙让卖盐的赔钱。近日,这场“匪夷所思”的官司有了结果,法院认为被处罚后妄图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是“痴心妄想”。
案例故事年,刘某开办了一家海产品加工厂,在他的苦心经营下,生意蒸蒸日上,八年后,这家工厂已经成为当地的知名企业,与不少商家、超市有着深度合作。按理说,海产品加工厂有了如今的面貌与地位,刘某更应该兢兢业业地生产优质食品,但他却把商家和消费者的信任当成了放肆的资本。
年,刘某从运输公司的*某处得知工业盐的价格低廉,自提只要元一吨,送货上门也只要元一吨。这个消息让刘某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认为工业盐和食用盐在味道上没有太大差别,但要是用工业盐腌制海蜇可省下一大笔成本。目前海产品加工厂已经占领了一部分市场,既可以降成本,又有消费者买单,何“乐”而不为呢?
年7月,刘某以增加水产品养殖池塘的盐度为由,从*某处买了10吨某盐业公司生产的日晒盐,*某将这批盐送交刘某在浙江的加工厂。
没多久,就被例行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现场堆放的包日晒盐和用该盐腌制的若干桶海蜇均被扣押。随后,市监部门以刘某用工业盐腌制海蜇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为由,依法作出没收日晒盐、海蜇以及罚款10万余元的行*处罚。
刘某加工的产品被没收,还被罚了10万块钱,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他不甘心一下子损失了这么多,便决定让卖盐的*某“背锅”。*某明知他是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卖给他工业盐,也不无辜。刘某一纸诉状将*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庭审中,刘某称他向*某购买的是食用盐,但*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送来的是工业盐,而他被蒙在鼓里直至市监部门检查。*某辩称,刘某向其买盐时说,是为了增加水产品养殖池塘的盐度,并没有说要买食用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刘某作为专业从事海产品加工的经营者,对腌制海蜇须使用食用盐是明知的,其从*某处买工业盐在进货源头上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食用盐和工业盐的价格相差较大,刘某买盐的价格远低于国家、地方物价部门发布的食盐价格,此能反证刘某主张向*某购买食用盐的不真实性。
再次,涉案日晒盐包装上标识的执行标准为工业盐,刘某收到盐时和使用前不查询直接使用腌制海蜇,有违专业海产品加工者的基本业务操守。
综上,刘某非善意购买者,其主张的损失是由于自身违法行为所致,应自行承担。故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所谓“食盐”并用于腌制海蜇,被处罚后妄图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小算盘打得很响,但这种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行径绝不会得到支持。相反,还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运营:高倩倩
编辑:秦佳
审核: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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