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祁有红
所谓丢脸与丢命的问题,其实,是从事故的代价角度提出来的。
安全事故出现了损失,这个损失如果算成本账,可以算上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商誉损失。对个人来讲,更多的是来自与身份相关的损失,比如,事故中有人会受伤,有人会送命,除此之外,事故后的处理也会让与事故有关的人付出代价。《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是严厉的。另外与安全生产关系密切的法律,比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诸如吊销执照、拘留,直至判刑的处罚。
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遇难、8人失踪,人受伤,幢建筑物、辆商品汽车、个集装箱受损。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陆续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海新区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这起事故,涉及到22起刑事案件。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判处刑罚的人数较之4年前的“8·12爆炸案更多,突破了50人,达到53人。这也从侧面说明,安全生产的监管越来越严厉。
法律无情,在法律面前,没有干部和工人的区别,也不是为某一个人准备的。但是,在企业里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种角色,很多人尤其是基层员工是站在被管理者的角度看问题。所以,出于有针对性的考虑,我就把事故代价问题分成两部分谈。
首先,企业出了事故,领导一般会丢脸。
企业出了事故,领导要受的处罚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做检查。从*府管理层级上说,不少省级*府都有向国务院做检查的经历,特大事故发生地*府做检查实现制度化。国务院年7月要求,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府按规定要及时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检查。近10年来,发生特大生产安全或交通安全事故的省份,省*府均被责令做出深刻检查,无一例外。这里,我没有举企业的例子,企业的情况虽然千差万别,但出了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无论什么形式,单位领导不向上级做检讨是说不过去的。
二是掏腰包。先是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进行罚款,根据错误或过错程度的不同,罚款数额也不同: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事故级别,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安全生产法》修订时,这一罚款标准写进了法律。年6月,《安全生产法》再次修订时,罚款标准全部提高一个档次,对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顶格处理,上一年年收入的%全部罚没,已经装进腰包里的钱全得掏出来。
三是行*处分。一般来说,出了事故,领导会被责令做检查、罚款,如果是上级行*机关做出的决定,也是行*处分。但因为做检查、罚款两类,容易被人忽略,我们就把它们单列。除此之外,行*处罚还包括降级、降职、责令引咎辞职、撤职等影响到“乌纱帽”的处分。
四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主要是判处徒刑。在安全管理中,领导因为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有两个前提,要么发生的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要么领导有明显的过错。并不是什么事故都会把领导判刑的,因为,他们往往不是直接责任者。
无论是哪一个层次的处罚,领导的名誉受到影响是肯定的。这就是,出事故,领导会丢脸。
其次,企业出了事故,操作者可能会丢命。
和领导相比,操作者就在事故现场,会受到直接的伤害。事故不是笼统的概念,我们可以拿着放大镜来看事故,根据国家标准,有20类事故会对现场人员造成直接的伤害,这些事故是——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和窒息、其它伤害等。
你我都是血肉之躯,不是钢筋铁骨。
20类事故,会对我们造成数十种伤害——
电伤、挫伤、轧伤、压伤、倒塌压埋伤、辐射损伤、割伤、擦伤、刺伤、骨折、化学性灼伤、撕脱伤、扭伤、切断伤、冻伤、烧伤、烫伤、冲击伤、生物致伤、中*等。
再好的身体也经不住如此打击,伤残可不是好滋味,搞不好命都丢了,而且丢命是常有的事。这些年,国家把生命安全提到了从未有的高度,各方齐抓共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从最新公布的数字来看,每年发生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虽然大幅下降,仍是以万为单位,加上交通事故等各类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一周内死亡人数,合计每年还在十万左右。
第三,事故的受害者,往往又是事故的责任者。
在事故处罚中有个“王成太现象”。
王成太是洛阳“12·25”火灾的肇事者。在23名责任者中,王成太被判得最重——有期徒刑13年。
有舆论为王成太叫屈,认为王成太有罪,但不至罪不可赦。因为,王成太是无证上岗的焊工。非法用工是无证上岗的前提,没有非法用工,哪来无证上岗。
有人大声疾呼,雇佣无证上岗者应该比王成太罪行严重,应该重判。但法律终归是法律,法律规定直接责任人担负的责任大于担负领导责任者。
事故的受害者,往往又是事故的责任者,甚至是最大责任者,受到法律的最重处罚,这就是“王成太现象”。
通过上面的分析论述,我们会发现,出了事故,领导会丢脸,员工可能会丢命。
你不要做愤青,认为不公平。没有公平和不公平,哪个企业都是如此。即使你到国外,只要是在企业中谋生,仍然会遭遇如此的“不公”。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有分工不同,有离事故现场距离远近的不同,有始作俑者和一般责任人的不同。
可就是有些人不明白这个道理。有人认为,领导对安全管理严,是给自己找难堪,于是,有意跟领导对着干,领导说朝东,他偏朝西,有意跟领导过不去。
依我说,你这是在做赔本买卖,在做人生的不等式,是在“拿支胳膊换检讨,拿性命换乌纱帽。”你可能辩解,自己不会这么傻,但你看看你自己的作为就会明白——
如果你坚持认为,领导向上级做检讨,你才出气;领导丢了“乌纱帽”,你才满意;于是你坚持让领导丢脸,跟领导对着干,操作规程你不理,劳动纪律放一边,你一出事故,领导做检讨了,可你的一支手臂没了;你出个大事故,领导的“乌纱帽”丢了,你的命也没了。目的你是达到了,代价可也是太大了!
人人都来算这笔账:丢脸和丢命,谁的损失大?
算好了这笔账,当你再看到安监人员走过来,就不会觉得是来找你茬。领导在与不在,你也应该知道怎么做。
一定要算清楚,千万别犯傻!
祁有红老师:资深安全管理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专家
中企联播·名师讲堂资深培训师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MBA企业导师
原北京大学精细化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四川大学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油管道等多家企业特聘咨询顾问